被丈夫私自卖掉的房产,妻子有权追回吗?
更新时间:2019-07-23 编辑:Admin 浏览次数:0
本文章发表于2019年7月22日《天津政法报》第6版
首席顾问 潘强律师
【案件回放】
张某和李某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,对外出租获取收益。可前不久,妻子李某发现这套房产被张某以市场价卖给了第三人钱某。“这件事我不知情,不同意!”李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追回该房产。那么,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求吗?
【律师评析】
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、助理王强回答:
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十一条规定:
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,第三人善意购买、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,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,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
结合本案,如果第三人钱某属于善意购得该房屋,则李某无权追回;而如果李某和张某离婚,则李某可向张某要求赔偿因卖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。